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2號原 告 何忠雄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國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楊健一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以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南國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移轉登記不動產部分,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億貳仟壹佰貳拾貳萬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楊建一移轉登記不動產部分,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億陸仟捌佰伍拾萬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叁億捌仟玖佰柒拾貳萬元(計算式:121,220,000 元+268,50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佰壹拾貳萬貳仟捌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