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3號原 告 辛彌文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健呈及李宥靜間給付投資利潤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