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0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42號原 告 莊華崇被 告 普羅旺斯社區管理委員會

許雪慧范成洵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ꆼ佰ꆼ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裁判日期:2014-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