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42號原 告 莊華崇被 告 普羅旺斯社區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許雪慧被 告 范成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
3 年10月16日、103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許雪慧」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許雪慧」。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