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47號原 告 尤家華被 告 陳梅欽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文書之真偽事件,茲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定期命原告補正。查原告聲明係確認本院民事庭100 年度訴字第855 號(下稱系爭案件),於民國100 年8 月25日言詞辯論庭訊應無「朗讀案由」程序及同年10月6 日言詞辯論庭訊,筆錄應無「對造不願進行一造言詞辯論」之詢答及「朗讀案由」程序,並參酌事實及理由欄所載原告係為回復系爭案件訴訟程序,進而主張侵權行為請求權並無罹於時效。是以,原告就訴訟標的之利益為其能依系爭案件侵權請求權所能請求之金額,故屬財產權之性質,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即系爭案件之訴訟標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