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54號原 告 郭ꆼ樺被 告 高賜鎮
陳宜端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ꆼ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ꆼ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