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61號原 告 陳澤倫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淑珠間返還代償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柒萬叁仟壹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捌仟叁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