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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0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69號原 告 曾俊毅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盧麗珠間因返還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2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2,6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裁判案由:返還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4-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