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76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訴訟代理人 李雅惠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正崇、江麗子、宋承皓即葉博鈞間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肆拾陸萬伍仟捌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叁佰伍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