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28號原 告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虎上列原告因返還承攬期間受領之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咏樂即林澐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咏樂即林澐佟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零壹萬伍仟肆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零捌佰玖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零叁佰玖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