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44號原 告 聖騏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甘繼如被 告 磐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秉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物價調整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伍拾伍萬壹仟捌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