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1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66號原 告 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杜紫軍上列原告因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梁紹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梁紹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玖仟陸佰捌拾捌元,應繳裁判費伍仟陸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壹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4-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