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70號原 告 曾月雲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增岳間返還委託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