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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2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55號原 告 鄭雅友訴訟代理人 呂佳豪

一、上列原告請求被告桂花樹社區管理委員會決議無效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時未指明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無確認訟訴之訟爭對象,即無確認利益,無從提起確認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款規定,應補正被告名稱、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表明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具體之民事法條規定)。

㈢、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㈣、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書狀聲明係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項,應屬財產權訴訟,然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及其餘部分,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裁判日期:2014-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