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2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55號抗 告 人 鄭雅友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桂花樹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11月28日本院103 年補字第1255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裁判日期:2014-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