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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3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08號原 告 田峰吉即阿吉蔬果商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承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 年度司促字第17813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叁仟柒佰陸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14-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