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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3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16號原 告 林月霞被 告 寶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禮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監察人關係不存在之訴,係屬財產權性質之訴訟,並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惟本件原告所受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並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裁判日期:2014-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