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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4號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訴訟代理人 蘇于芝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公同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玖萬伍仟貳佰玖拾陸元(計算式:原告尚未受償之債權額本金2,431,744 元+已核算未受償違約金463,552 元=2,895,2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裁判日期:2014-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