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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2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66號原 告 藍蔡誠

藍沛楓上列原告與被告藍志平間確認質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叁佰零肆萬肆仟捌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玖萬零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裁判案由:確認質權存在等
裁判日期:2014-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