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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2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78號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俊斌間請求返還退休補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550 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9,9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41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裁判案由:返還退休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4-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