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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2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99號原 告 陳淑娟

籃之㚬籃之勵籃上評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顏妙玲間返還寄託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零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等
裁判日期:2014-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