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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2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2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明芳間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捌仟柒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貳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裁判日期:2014-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