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48號原 告 新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瑞霞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保固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烈治文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壹萬柒仟肆佰叁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陸仟玖佰叁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