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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4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49號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訴訟代理人 林育輝被 告 胡之壯

蘇何月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零伍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壹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4-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