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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4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70號原 告 黃文松訴訟代理人 周耿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鴻璟工程有限公司、徐建華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20,2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8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裁判日期:2014-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