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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0號原 告 AMR MOHAMED RASHAD上列原告與被告翁得益間返還公共空間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裁判案由:返還公共空間等
裁判日期:2014-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