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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4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11號原 告 高陞鷹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芷萍上列原告與鴻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壹萬叁仟伍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裁判日期:2014-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