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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4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22號原 告 陳宗華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桃源福德宮間確認信徒大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裁判日期:201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