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6號原 告 蕭國慶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壹萬肆仟零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零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