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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5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61號原 告 吳信德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被 告 吳素珍

吳明玲陳李明惠李敏惠李淑惠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21,918元(計算式詳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1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欣怡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252,536元(10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58平方公尺(土地面積)×3596/0000000(權利範圍)=143,483元㈡臺北市○○區○○段0○段00000地號土地:

363,510元(10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02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4(權利範圍)=9,269,505元。

㈢臺北市○○區○○段0○段00000地號土地:

252,000元(10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50平方公尺(土地面積)×46875/0000000(權利範圍)=590,625元。

㈣臺北市○○區○○段0○段00000地號土地:

286,797元(10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38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4(權利範圍)=9,894,497元。

㈤臺北市○○區○○段0○段00000地號土地:

286,194元(10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39平方公尺(土地面積)×4836/100000(權利範圍)=1,923,808元。

㈥合計:

143,483+9,269,505+590,625+9,894,497+1,923,808=21,821,918元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裁判日期:2014-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