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69號原 告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安旋訴訟代理人 吳豐竹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金華間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柒萬陸仟零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