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16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原告因請求給付股息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44,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3,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