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17號原 告 太陽住商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兆鎮開發有限公司代表人李逸賢被 告 戴莉容
郭亮君李玟君李蕙芳吳麗珠謝素婉夏逢陽楊維美黃月華陳昭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一定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係請求被告為一定之不作為,其請求權為非財產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