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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8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58號原 告 尤家華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汐止分院間確認文書之真偽事件,茲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定期命原告補正,本院以原告聲明係確認被告所發出之民國98年3 月份醫院護理之家照護費用繳費通知之真偽,並參酌事實及理由欄所載原告係主張兩造間有簽立護理之家入住契約,因契約履行爭議,被告否認繳費通知之真正,故屬財產權之性質,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伍萬壹仟元即繳費通知書上所載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裁判案由:確認文書之真偽
裁判日期:2014-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