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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8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66號原 告 陳宜民訴訟代理人 蕭元亮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晶研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戴志和間返還專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因原告係請求被告戴志和應將系爭專利移轉登記為被告晶研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再由被告晶研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核屬財產權之性質,惟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專利之價值即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自行陳報請求移轉登記系爭專利於提起本件訴訟時之客觀價值,並依查報數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補繳此部分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裁判案由:返還專利
裁判日期:2014-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