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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8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83號原 告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法定代理人 懷敘訴訟代理人 古明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宿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叁萬貳仟捌佰陸拾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柒仟壹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旻玲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㈠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

49,800元(103 年1 月土地公告現值)x52.2 平方公尺=2,599,560元㈡臺北市○○區○○路○段0000號房屋:

33,300元(103 年2 月課稅現值)㈢合計:2,599,560+33,300=2,632,860元

裁判案由:返還宿舍等
裁判日期:2014-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