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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9號原 告 黃瑞芳被 告 財團法人慈濟傳播人文志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杜俊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禁止為一定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叄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裁判日期:2014-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