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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8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31號原 告 吳宗玉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陳玫瑰律師李昱葳律師被 告 饒立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無權占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捌佰元(原告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號4樓房屋於103年度課稅現值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捌佰元,有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士林分處103年8月22日北市稽士林乙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物
裁判日期:2014-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