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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9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70號原 告 李彥川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軍事情報局間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依上所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起訴時系爭買賣標的之交易價額予以核定,惟原告未提出系爭買賣標的交易價額之證明文件,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如系爭買賣標的之估價報告或房屋課稅現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如附表所示),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欣怡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10萬元以下 │1000元 │├───────────┼───────────┤│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 │110元/萬 │├───────────┼───────────┤│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 │├───────────┼───────────┤│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 │88元/萬 │├───────────┼───────────┤│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 │77元/萬 │├───────────┼───────────┤│逾10億元部分 │66元/萬 │├───────────┴───────────┤│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價額無││ 法計算核定,以165 萬元定之。 │└───────────────────────┘

裁判日期:2014-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