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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9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82號原 告 周招霖被 告 井姚劍英

七加一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羅印坤人被 告 林秀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依物之瑕疵擔保規定主張減少買賣價金而請求被告井姚劍英返還已支付之價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七加一實業有限公司、羅印坤及林秀芳連帶賠償其損害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03 萬5,200 元;至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七加一實業有限公司返還居間報酬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應為48萬5,

000 元。而因原告前開三項請求間並無相互競合或選擇關係,故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之,因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1,052 萬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4,6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裁判日期:2014-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