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9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94號再審原告 林文魁再審被告 飛霖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昭展

闕木盛胡鄭京鑾再審被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辦理車輛移轉登記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205 號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63 條、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劉瓊雯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裁判日期:2015-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