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19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緯宏(原名高能変)、孫桂莉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5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肆萬捌仟捌佰壹拾玖元,應繳裁判費玖仟貳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捌仟柒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