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45號
103年度親字第40號原 告 陳家宏訴訟代理人 林世芬律師被 告 魏景川訴訟代理人 林順益律師被 告 陳明德
陳金生兼上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陳明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2月8 日下午4 時3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