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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親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45號

103年度親字第40號原 告 陳家宏訴訟代理人 林世芬律師被 告 魏景川訴訟代理人 林順益律師被 告 陳明德

陳金生兼上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陳明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2月8 日下午4 時3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雅珍

裁判日期:2014-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