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06號原 告 江基蓉即周俊宏之繼承人
周允安即周俊宏之繼承人周致安即周俊宏之繼承人周郁玲姚可人姚可軒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被 告 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堯訴訟代理人 吳姝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0月19日下午2 時2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