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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4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27號原 告 徐榮廷

林弘曄徐志蔚巫琮能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月雪律師

江鶴鵬律師被 告 楊士進

楊鳳玲林根德林政雄廖庫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續字第182 號誣告案件偵查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所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事實,業經被告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告訴,現以104 年度偵續字第182 號偵辦在案。而被告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裁判日期:201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