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65號抗 告 人 王克文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曼嬅間請求撤銷除權判決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10月27日所為之103 年度訴字第1465號裁定而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