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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2號上訴人即被 告 黃惠澤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淑文間返還股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叁拾叁萬壹仟叁佰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零壹佰玖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裁判日期:2015-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