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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6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70號原 告 陳澄癸被 告 海明威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建良訴訟代理人 霍天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3 月2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裁判日期:2015-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