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81號上 訴 人 李彥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事情報局間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裁判費2 萬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