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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7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88號原 告 葉世傑訴訟代理人 甘大空律師複 代理人 陸偉信被 告 陳慧芳訴訟代理人 張譽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叁仟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壹佰陸拾伍萬元(本院103 年度簡抗字第22號裁定意旨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扣除前開已繳之裁判費,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裁判日期:2015-01-13